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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3

 阳光 教〔2018〕1

第一章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获准兼修其他专业。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具体以阳光学院辅修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制订独立的培养方案,课程应涵盖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的主要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辅修专业总学分控制在50-55学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各二级院系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修读条件

第四条  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半年后的每一个学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学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原则上应不低于70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

第三章  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的期中办理辅修申请审批手续。申请辅修学生填写辅修申请表提交至主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二级院系教学秘书集中审核后统一交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在录取审核时原则上应按学生加权平均成绩从高至低录取,并同时考虑本院系的接收能力,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集中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分单独开班(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和跟班修读两种形式,单独开班教学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进行。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批准后允许免听,但必须自学并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八条  我校辅修专业实行按学分收费,每学分160元。辅修学生应根据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教学秘书出具阳光学院辅修专业选课缴费单,学生凭此单前往财务处缴纳费用,缴费完成后,将发票复印件交回到开单二级院系办公室教学秘书处。

第九条   辅修学生应系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详见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并获得规定学分。当两专业培养方案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该课程所在二级院系提出免修申请,经该课程所在二级院系领导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条  当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辅修学生应向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申请缓考,对无特殊要求的课程,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一般情况下要予以同意。

第十一条  辅修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辅修时,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三周内向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提出终止辅修申请并办理已辅修课程成绩证明,学生可以凭此成绩证明向主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申请将已取得的学分转为通识教育课的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若辅修学生已获得辅修专业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可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三周内向主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申请免修通识教育课的课程学分,必选课程(船政文化和人格培养)除外。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负责对所有辅修该专业学生修读期间的学籍及成绩档案管理。当学生取得辅修专业所有要求的学分时,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应将学生辅修成绩档案一式两份,送一份至主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主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应及时将该成绩档案归入到学生成绩档案中,另一份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保存。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辅修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相应证书:

1.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属跨学科门类,符合授予辅修专业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金2000元。2.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3.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获得辅修专业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课程证明。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收费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颁布的《阳光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