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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1-06

    新版教字〔2013〕57号关于发布《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的通知.doc

                                          

     

     

    福大阳光 教 字〔2013 57

     

     

    关于发布《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系、基础部、人事部、学工部:

    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现将《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2013年9月1日

     

     

     

     

     

     

     

     

    附件: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现将教师调停课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师应按事先上报的教学进程计划进行各项教学活动,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停课。

    第二条  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临时调停课者,应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办理调停课手续流程如下(调课的内容包括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更换任课教师、停课等):

    1、任课教师填报调停课申请表(注:专职教师还须填写请假单);

    2、系主任审批(注:专职任课教师还须人事部审批);

    3、教务部审批后通知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秘书通知教师和学生。

    第三条  各系、部在教师调停课申请时,应坚持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四条  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无法事先提出书面报告而确实无法上课者,也应提前告知教师所在系,教师所在系应及时上报院教务部,并通知有关班级停课。教师应在口头提出申请后三天内办妥调停课手续。

    第五条  所有调停课或补课安排,应以不打乱总的教学秩序和影响教学效果为原则。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专职教师开学第一周非疾病原因原则上不允许申请调停课。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教务部调整安排。

    第六条  节假日前后原则上不得调停课;组织班级庆祝活动或旅游等活动一律不得调停课。

    第七条  擅自调课、缺课、停课者或由他人代课者,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