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教字〔2013〕57号关于发布《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的通知.doc
福大阳光 教 字〔2013〕 57 号
关于发布《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系、基础部、人事部、学工部:
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现将《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2013年9月1日
附件: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现将教师调停课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师应按事先上报的教学进程计划进行各项教学活动,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停课。
第二条 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临时调停课者,应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办理调停课手续流程如下(调课的内容包括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更换任课教师、停课等):
1、任课教师填报调停课申请表(注:专职教师还须填写请假单);
2、系主任审批(注:专职任课教师还须人事部审批);
3、教务部审批后通知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秘书通知教师和学生。
第三条 各系、部在教师调停课申请时,应坚持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四条 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无法事先提出书面报告而确实无法上课者,也应提前告知教师所在系,教师所在系应及时上报院教务部,并通知有关班级停课。教师应在口头提出申请后三天内办妥调停课手续。
第五条 所有调停课或补课安排,应以不打乱总的教学秩序和影响教学效果为原则。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专职教师开学第一周非疾病原因原则上不允许申请调停课。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教务部调整安排。
第六条 节假日前后原则上不得调停课;组织班级庆祝活动或旅游等活动一律不得调停课。
第七条 擅自调课、缺课、停课者或由他人代课者,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