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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3

阳光 教 〔2015〕33

    为提高学生人才培养质量,我院与国(境)内外知名大学开展了对外交流学术活动。学生对外交流学习期满,我院接受对方学校出具的修读课程成绩单,并对学生所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为对我院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并规范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学校必须是与我院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大学;

(二)接受学校的课程,应基本符合我院相关院(系)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一般应与我院相关课程的相似度达到70%及以上;

(三)我院按总学分打包对抵原则,一般要求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得的总学分需大于当学期我院应修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或根据接受学校的要求选课);

(四)学分认定参照我院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

(五)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实践类学分;

(六)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社会实践、认识实习等学分(二者选一);

(七) “3+1”双学士学位留学项目:国外课程全部修习通过,并取得国外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则视为国内全部应修课程合格;若国外只修习通过1/2及以上的学分,则补修毕业论文;若修习通过1/3(含)-1/2的学分,则补修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若修习通过1/5(含)-1/3的学分,则补修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其余差额学分的1/3;若修习通过1/7(含)-1/5的学分,则补修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其余差额学分的1/5;若修习通过不足1/7的学分,则补修全部差额学分。(差额学分=学生在国内毕业最低学分-已修学分,下同)

(八)“2+2”双学士学位留学项目:国外课程全部修习通过,并取得国外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则视为国内全部应修课程合格;若未修满国外课程,则按照修习通过的学分比例进行抵换,比如仅通过国外所有应修学分的1/3,则抵国内应修差额学分的1/3,回国后需继续回校修读国内应修差额学分的2/3。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操作原则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全部对接转换成我院本科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同时,将接受学校提供的纸质成绩原件存档。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1.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读课程,经我院认定并能直接转换成我院课程者,其学分/学时数应该按照我院课程学分/学时数录入至我院教学管理系统。

2.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读的课程,经论证,其层次低于我院培养方案相应课程规定的要求,或我院未开设对应课程,需根据该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转换成我院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此学时数仅为接受学校的授课学时,不包含自修时间、课外作业的时间等),并给出相应的学时/学分数后,录入我院教学管理系统。

(三)成绩登记

1.如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以百分制成绩登记(即与我院成绩登记方式相同),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接受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其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与我院的对应关系一致。

2.如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A、B、C……)或(优、良、中……)的等级形式登记,则按如下标准执行转换,其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与我院的对应关系一致:

 

接受学校——阳光学院课程成绩转换标准

接受学校1

接受学校2

阳光学院

A+,A

优+,优

98,95

A-

优-

90

B+,B

良+,良

88,85

B-

良-

80

C+,C

中+,中

78,75

C-

中-

70

D+,D

及格+,及格

68,65

D-

及格-

60

F

不及格

<60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所在系根据相应专业培养方案、对方学校提供的纸质成绩及本办法出具学生成绩对接报告上交院教务处。经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系统管理员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登录成绩,对方学校提供的纸质成绩予以存档。

(二)成绩处理时间

所在系应在我院收到接受学校纸质成绩后进行学生成绩对接,一般应在学期第六周前提交报告。院教务处在学期第七周后开始统一处理。

四、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