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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本科生创业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23

阳光 教 〔201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文件精神,切实支持在校本科生创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开展创业实践并创办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免修相应学分或者休学创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适用对象:具有阳光学院学籍,积极开展创业实践并创办企业的本科生(须为企业持股30%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占51%以上的控股股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创办了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组建了创业团队,项目正式入驻政府部门设立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并经工商注册开始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学生本人或学生为主要股东。

2.学生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学校有实质性关联,技术含量高或商业模式新颖,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第五条  对于项目简单或违反市场规律的创业项目,则不支持学生休学创业。

第三章  奖励学分

    第六条  创业公司运营满一年的学生可凭公司工商登记证明、公司运营报告、一年以上的公司纳税证明、公司财务报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正式发票等以上所有材料,向所在二级院系申请奖励不超过10学分的课程,奖励的学分可替换专业选修课、实践选修课、创新创业类课程、通识教育课程等这几类课程;奖励的学分也可按照《阳光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办法》转换成奖励课程成绩。

    第七条  经所在二级院系同意,学生的创业项目成果可在导师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形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  休学创业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创办企业需要,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暂停学业休学创业,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年限可申请延长,四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两年制本科可延长至5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九条  休学创业申请程序:每学期期末结束前第5周,学生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条件填写《阳光学院本科生休学创业申请表》,并将相应的佐证材料提交学生所在二级院系,所在二级院系根据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创业项目、创业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将二级院系初审意见于期末结束前第3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会同创新创业中心、学生工作处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休学创业学生资格审查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文同意其休学创业。

    第十一条 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申请转入的专业必须与自主创业项目相关。

    学生填写《阳光学院休学创业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同时提供休学创业期间公司的运营报告、纳税证明、财务报表等材料给学生所在二级院系,所在二级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学校资源。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应定期跟踪休学创业学生的创业情况,收集其创业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