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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编排课表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3

阳光 教 字〔2015〕11

编排课表是组织实施培养方案和落实开课计划的关键环节。为确保学校教学正常开展、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排课计划的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排课表应树立以师生为本的思想,强调教学质量意识,优化教学资源配置。

第二条 编排课表应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具体安排各门课程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健康、接受能力、课程的性质特点、上课效果,尽可能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率。

第三条 编排课表前需审核任课教师资格,满足评估指标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安排首先考虑专任教师,其次考虑聘任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双师型教师。

2、新教师任课需报人事处审核任课资格后,才能进课程表。

3、特聘的教师需报人事处审批。

4、尽量满足评估指标要求,即近两年内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需2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专业课需1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

第四条 排课具体要求。

1、每个班周学时不超过30节。

2、每位教师每天不超过5节课。

3、每位教师对同一个班上课连续不超过3节。

4、每位教师周学时不超过16节(艺术系小课按0.7系数折算)。

5、每位教师排课原则上需隔开时间,即若排周二,则下一次排周四或周五。

6、行政人员上课,白天课程周学时不超过4

7、周五上午院长、系主任,系副主任,主任助理不排课。

8、专职教师周五下午不排课(含实验课、小课等);

9、除体育课、思政课外,其他课程下午安排不超过三节。

第五条 每学期具体排课日程以教务处公布的排课工作日程表为准,各院(系)应严格无误执行。

第六条 课表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课表正式确定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设备处履行管理责任,做好教学设施、教室等保障工作;各院(系)教务管理人员负责通知教师和学生,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