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 教 字〔2015〕11号
编排课表是组织实施培养方案和落实开课计划的关键环节。为确保学校教学正常开展、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排课计划的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排课表应树立以师生为本的思想,强调教学质量意识,优化教学资源配置。
第二条 编排课表应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具体安排各门课程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健康、接受能力、课程的性质特点、上课效果,尽可能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率。
第三条 编排课表前需审核任课教师资格,满足评估指标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安排首先考虑专任教师,其次考虑聘任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双师型教师。
2、新教师任课需报人事处审核任课资格后,才能进课程表。
3、特聘的教师需报人事处审批。
4、尽量满足评估指标要求,即近两年内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需2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专业课需1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
第四条 排课具体要求。
1、每个班周学时不超过30节。
2、每位教师每天不超过5节课。
3、每位教师对同一个班上课连续不超过3节。
4、每位教师周学时不超过16节(艺术系小课按0.7系数折算)。
5、每位教师排课原则上需隔开时间,即若排周二,则下一次排周四或周五。
6、行政人员上课,白天课程周学时不超过4。
7、周五上午院长、系主任,系副主任,主任助理不排课。
8、专职教师周五下午不排课(含实验课、小课等);
9、除体育课、思政课外,其他课程下午安排不超过三节。
第五条 每学期具体排课日程以教务处公布的排课工作日程表为准,各院(系)应严格无误执行。
第六条 课表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课表正式确定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设备处履行管理责任,做好教学设施、教室等保障工作;各院(系)教务管理人员负责通知教师和学生,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