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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通识教育课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3

阳光 通识 字〔2015〕1

为了开拓学生的视野,强化学生的素质、力图引导学生从本科教育的领域中获得广泛的知识和思维方法,让学生了解不同学术领域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思路,打破学科壁垒,催进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渗透,学校对全体学生开设通识教育,为加强通识教育课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通识教育中心根据各系(部)通识教育课开课申请报告,编制了“通识教育总览手册”,每学期提前向全院学生公布本学期通识教育课课程名称、内容简介、学时、学分、开课单位及任课教师。

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应类别的通识教育课学分,学生若确有兴趣可以多选但不能用其代替其它类别的学分。

三、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课程内容重复或近似的课程,否则不予计学分。

四、学生必须在网上进行选课注册,凡未注册修课的学生不能取得学分。

五、学生选课后,应按时到堂听课,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上机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六、考核成绩应参考平时作业及考勤记载,凡有代做作业、论文,相互抄袭,网上下载打印、复印的,一律不予及格。情节恶劣的,将按照学生手册中有关条例予以纪律处分。

七、凡以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必须交手写稿。教师应拒收打印稿,并且不予记载成绩。

八、不允许任课教师随意请他人代课,一经查实,通识教育中心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九、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将学生成绩在网上录完,并打印一份交通识教育中心。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绩,需提前书面报告通识教育中心。对无故不按时提交成绩的教师,教务处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再安排该教师承担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学任务。

     此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通识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