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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通识教育课实施细则
时间:2018-04-23

阳光 通识 字〔2015〕2

第一条  通识教育课的设置和任课教师的管理,由通识教育中心按《阳光学院院通识教育课管理办法》和《阳光学院院通识教育教学若干要求》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条  通识教育课分为社会科学与立德树人、公共基础与知识拓展、文史经典与文化传承、全球经贸与战略管理、科技知识与科学方法、艺术体育与才艺体验、文明对话与生命关怀、特考辅导与竞赛特训等八大模块。各专业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分别选课。大一学生一学期限选一门,大二、大三学生一学期限选两门,毕业班学生不限选课门数,以达到毕业应修最低学分要求。

第三条  通识教育课一般以32学时为准,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上课。

第四条  通识教育课开班名单确定后,一律不再变动。未经通识教育中心事先同意增加的选课学生,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第五条  通识教育课学生的出勤考核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通识教育课是培养方案中毕业应修学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按考查课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以多样化。课程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必须向通识教育中心报送全体选课学生考核结果。

第七条 通识教育中心考务管理人员在期末放假一周前,核查登录学生考核结果,转发各系并通知到学生,学生对考核成绩若有疑义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通识教育中心负责解释。